<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base365_beat365手机中文官方网站_365体育亚洲唯一

        base365_beat365手机中文官方网站_365体育亚洲唯一

        base365_beat365手机中文官方网站_365体育亚洲唯一

        来源:base365_beat365手机中文官方网站_365体育亚洲唯一文明网 2023-03-09 09:57:00

          近日,有市民致电晚报热线询问,他患有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但家庭经济困难,想知道像他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就此,城中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解答。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因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出国留学生、非国家统招自费生,以及非公办高收费幼儿园)、医疗(经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大的)、住房(指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享受政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危房改造等维持基本住房项目时,扣除政府相关补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过重的)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救助标准是多少?
          支出型对象救助标准: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应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城乡居民家庭困难类型(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孤儿、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申请对象因病、因学、因意外伤害等造成的刚性支出及基本生活刚性支出部分,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救助政策或相关慈善项目帮扶后,对个人实际承担部分按规定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进行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按80%进行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50%进行救助。
          急难型对象救助标准:对出现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的个人或者家庭,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新申请过程中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等困难群众,根据困难程度,致贫原因和受困难影响时间长短确定救助额度,原则上救助上限不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
          ●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对救助金额5000元内(包含5000元)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审批(暂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同时,必须通过“一门受理”系统将个人申请书、核对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金额5001元以上(包含5001元)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以及通过“一门受理”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后,及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审批。 (来源:base365_beat365手机中文官方网站_365体育亚洲唯一晚报)

        编辑:杨 成菊

        青海省base365_beat365手机中文官方网站_365体育亚洲唯一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主办

        base365_beat365手机中文官方网站_365体育亚洲唯一文明网 ©版权所有

        青ICP备11015360号